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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17 8:48:27  作者:陶龙金  点击:1069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宁职称办201214

                                       

                                   

 

关于2012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

 

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原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

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已评聘了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馆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办法

(一)在2012年(扩大试点年)经初定或评审已取得新职称体系中相应中小学教育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不再列入本次过渡范围。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特殊教育学校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以及取得相应中小学专业技术资格但已离职离岗的人员,均不列入本次过渡范围。

(三)在省内其他市取得原江苏省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资格的,列入本次过渡范围。

(四)在外省市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省内其他市取得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需携带本人现职称批文及《职称申报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证、毕业证书原件到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确认后,方可过渡到新职称体系。

(五)在201211日前调入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从事教育教学岗位的原高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可根据原职称过渡到新系列相应职称。

四、过渡程序

(一)各学校、单位根据过渡要求,核查本学校、单位符合过渡条件的在职在岗教师,并将具体人员过渡情况在本学校(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公示须在20121225日前完成,《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公示名单》(附件1)须存档备查。

(二)符合过渡条件且公示无异议人员,学校(单位)将《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存档通知》(附件2)放入其人事档案,完成过渡。

(三)过渡完成后,从2013年起,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将以新的职称系列进行申报评审。

附:

1、《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公示名单》

2、《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存档通知》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公示人员名单

 

单位(公章):

序号

姓 名

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新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称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

人员存档通知

 

学校(单位):                     (盖章生效)

              同志在         年已取得             

                  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关于2012年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宁职称办〔201214号)规定,该同志符合过渡条件,经学校(单位)公示无异议,现将其职称过渡为                        

 

 

     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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