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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江宁区横溪初级中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4/10/14 8:51:38  作者:xwh  点击:4410

江宁区横溪初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不断地稳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受教育者称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将学校办成有特色的省级示范初中。

第三条、        江宁区横溪中学隶属横溪街道办事处,是公立全日制省级教育现代化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办学规模和招生人数根据区教育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校风为“求学至精,明德至正”;教风为“敬业、爱生、求实、高效”;学风为“求真向上,博学自强”。

第六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十月二十八日”。学校校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新宁丹路旁

第七条、        学校近期目标为:坚持以教科研为先导,优化课程结构、教育过程、育人环境、管理体制、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人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把学校建成设施硬、队伍优、质量高、信誉好的省级示范初中。

第八条、        学校的发展战略为:以教科研兴校,向管理要质量,以提高教师素质促进学生素质的发展根本,使学校各项工作沿着持续健康发展的道路前进。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由区教育局考核任命,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第十条、        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加强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的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

(一)团结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同意安排学校的各项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生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努力完成工作目标。

(三)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门课程。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的常规管理。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方针,发动全体教职工,坚持不懈地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五)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的思想,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进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六)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七)依靠党组织、支持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九)廉洁勤政,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离任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一)努力构建“三结合”教育网络,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校长的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习教育、教学、行政管理方面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以学校的需求和实际出发,有权按规定程序聘用学校中层干部和教职工安排及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意见。

(四)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三条、  副校长由区教育局考察,区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一)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内务管理工作。

(二)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三)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四)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实行教职工民主推荐,学校党组织考察,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行政办公会议制度,主要内容为学习、讨论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计划,贯彻执行学校工作计划。

行政办公室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主要负责人、团总支书记等。

第四节 教育、教学、德育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德治校”的根本宗旨,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强化全员育人意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十七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团队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治和纪律教育,学校优良传统教育。通过德育教育,使学生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求知,学会合作,学会健体。

(一)坚持寓德于教,通过各学科教学有机地渗透德育教育。

(二)加强班集体建设,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及班级为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指挥者,并负有协调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坚持每周一次班主任例会。

(三)充分发挥团队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结合国家、省、市重大活动,联系学生实际,讲求实效,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德育工作,寓教育于活动之中。

(四)坚持正面教育,肯定成绩与进步,指出缺点与不足,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不歧视潜能生。在学生中发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对学生中发生的不良行为,要加强思想教育。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五)营造浓郁的德育气氛,开掘云台山、横山、校警共建、敬老院等德育基地综合功能,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优良传统教育,法制纪律教育。

(六)利用学校劳动实习基地,结合劳技课,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

(七)建立健全社区教育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营造“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大纲、课程计划和教材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着力推进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学习资料、各类教辅活动用具等,以减轻学生过重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努力做到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二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积极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对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新教师要组长“三字”“一话”的基本训练,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取得普通话证书,教职工要带头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课堂教学,在校园中形成说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的氛围。

第二十四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教研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一般设教研组长一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科室,认真开展教科研活动,走“科研兴教”之路。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南京市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的教学质量检查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好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

第二十八条、 运用自我评价、综合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五节 总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性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一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六节 校园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全体教职工应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从实际出发,制定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分步骤的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全体教职员工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文明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教职工的身教水准。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区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校环境。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不准骑车,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第三十九条、严禁商贩及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保证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行使权利,支持校长独立依法开展工作。

党组织在学校的主要职能有:

(一)   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从严治党。

(二)   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保证办学的社会主义方向。

(三)   对学校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行使职权,审议学校全员聘用合同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等。

(四)   坚持党管理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讨论校长对干部任职的提名。

(五)   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贯彻“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的方针。

(七)   做好离退休教师的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一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四十二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由区教委派员或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通过座谈会和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评议学校干部。评议、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适用下列职权。

(一)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   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及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   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   评议考核学校干部,对代表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干部有建议罢免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人气3年,每年召开1-2次全体代表大会。教代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师应以“热爱教育,用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以学科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每年每学期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表现、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习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本《章程》和法律、法规,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教职工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学校教职工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为何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校长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既去的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以“政治坚定,精神文明,基础扎实,学有专长,用于创新,体魄健壮”为努力方向。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型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定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以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宁区横溪中学校长室。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教代会讨论通过,自区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江宁区横溪中学

                                                            20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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