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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会】南京市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规定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6/11/15 9:14:22  作者:wj  点击:2658

 

南京市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规定一览表

情况类别

时间

待遇

基础产假

98天(产前可休15天)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另:本人工资与生育津贴,选高者

难产

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奖励假

30天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顺延,国家法定休假日全年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流产假

不满2个月

20天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3个月

30天

3个月—7个月

42天

7个月以上

98天

男方护理假

15天(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顺延)

生育保险支付10天

产前检查时间

11次,每次半天,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计算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休息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休息1小时

哺乳时间

小孩满一周岁前,每天1小时

多胞胎哺乳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

申请、用人单位批准。

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哺乳假

产假期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

婚假

13天(后10天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顺延)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注:2016年1月1日以后,已不分一胎二胎,产假、男方陪护假、哺乳假等都一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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