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会】南京市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规定一览表
发布日期:2016/11/15 9:14:22 作者:wj 点击:3133
南京市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规定一览表
情况类别 |
时间 |
待遇 |
基础产假 |
98天(产前可休15天) |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另:本人工资与生育津贴,选高者 |
难产 |
增加15天 |
多胞胎生育 |
每多生育1个婴儿,
增加产假15天 |
生育奖励假 |
30天【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顺延,国家法定休假日全年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
流产假 |
不满2个月 |
20天 |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
2—3个月 |
30天 |
3个月—7个月 |
42天 |
7个月以上 |
98天 |
男方护理假 |
15天(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顺延) |
生育保险支付10天 |
产前检查时间 |
11次,每次半天,如有特殊情况,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增加次数。 |
计算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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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时间 |
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休息1小时 |
哺乳时间 |
小孩满一周岁前,每天1小时 |
多胞胎哺乳 |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
产前假 |
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
申请、用人单位批准。 |
休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哺乳假 |
产假期满,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 |
婚假 |
13天(后10天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顺延) |
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
注:2016年1月1日以后,已不分一胎二胎,产假、男方陪护假、哺乳假等都一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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